这是一个长篇论文,在这里无语只是粘贴一部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无语对水老掌水的了解缘于修建陕西八惠的李仪祉先生,在那里,水老制度一直沿用。
山陕两地地处半干旱地区,兴渠引水灌溉历史悠久,伴随引水灌溉水利管理组织与管理体系逐渐成型,写于唐开元、天宝年间的敦煌文书《水部式》是具体记载基层水利组织与管理的最早传世文献,这部文献通过陕西关中地区白渠、蓝田新开渠等水渠记述了基层水利组织的构成、职能,为我们研究灌渠管理提供了珍贵史料。时至近代随着人口增殖与土地拓展,水利灌溉的地位不断提升,水利管理也从单纯灌渠层面影响到乡村社会。
以此作为开篇。
以上所举洪洞县诸渠以及晋水四河五渠均为民渠,或充其量属于官督民办性质,与这些水渠不同,流经陕西省泾阳、三原、高陵、醴泉4县的龙洞渠则为官办水渠,由于这样的原因,龙洞渠设管理专局,设立主任1人,总管全渠事务,管理局之下4县均设龙洞渠水利局,此外各县另举渠绅2人,与管理局主任共同维持渠务。龙洞渠灌区不只有官渠,也存有民渠,“民渠管理制度,如泾阳之水老、值月利夫,三原之堵长等悉仍其旧”③。从龙洞渠的管理体系来看,官渠、民渠实行的管理系统显然不同,官渠在实行现代管理前提下,与渠绅的参与结合,实现官民交融的组织形式;民渠则仍然维持民间自有的管理系统。龙洞渠灌区只是官渠管理方式的一种形式,由李仪祉先生组织修凿的泾惠渠也具有官渠性质,修渠经费多数来源于社会捐助,工程由渭北引泾工程处及渭北水利工程处联合承担。1932年水渠修竣之后,其管理体系与龙洞渠官民交融的管理形式不同,采取分层次差异管理,即属于水渠的较高管理层次归为官方,较低管理层次仍维持民间管理系统。对此1941年陕西省泾惠渠管理局编印的《泾惠渠概况》有这样的记载,泾惠渠进水闸位于张家山拦河坝,节制水量的操纵闸则位于位置稍下的二龙王庙,这一关键位置由水利局技术人员驻二龙王庙从事管理,此外在派遣技术人员前往各处传授农田用水事宜的同时,将全渠划分为若干段,每段设水老人1名,一水老人辖斗口若干,每斗设斗夫1人;一斗夫管辖范围内有村庄若干,每村设渠保1人。全渠共有水老人70人,斗夫320余人,渠保1750余人,统由受益农民互相推选,并由管理处指挥监督,协助各管理处办理民间用水与农渠分水事宜。
以上所举陕西泾阳等县两处官渠管理方式表明,无论官民交融,还是分层次差异性管理,民间力量始终显示着重要作用。究其原因,恐怕要归结为受水农户既是水利事业的最终受益者,也是水权分割中利益的直接相关者,正是这样的原因一些灌渠的水册将受水农户称为“利户”⑤。“利户”的概念直白地显示了水权分割结果与受水农户切身利益的相关关系,在中国北方缺水地区的自然背景下,维护水权就等于获得了生存权与发展权,由于“利户”分散且量大,渠长、水老人等自然就成为“利户”利益的代表者,虽然渠长、水老人等会在水权分割中获得自身希图的利益,但就整体上他们是一方水权的代表,他们代表的水权空间范围或是一条支渠、或是一个村落,无论发生自然灾害,还是水事纠纷,他们都有义务组织“利户”,协调纠纷,甚至上书官衙、冲陷于武力械斗之中。由于这样的原因渠长、水老人等,自然成为官、民渠任何一种灌渠类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二、渠长在基层水利管理体系中的职能
渠长、水老人等水利系统的基层管理者主要职能在于监督水口、水程以及上下用水区域是否符合渠规,其中水口的开启、关闭意味着本灌区用水时刻的开始与结束;水程关系到每一个用水“利户”的直接利益;上下用水区域对于渠规的遵守程度则影响到本灌区的用水量。由于这些环节直接关系到灌渠浇灌功能的实现与“利户”水权保障,因此渠长所承担的监督、维护职能就显得十分重要。
渠长、水老人这些职能不仅使他们成为官、民渠任何一种灌渠类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而且时刻置身于各类诉讼与纠纷之中。载于《洪洞县水利志补》的《副霍渠渠册》中记述了民国二年副霍渠掌例王义与刘玉瑞兴讼案,此案源于灌区内湾里村大户刘玉瑞等于渠道上游打堰截水,造成灌区大部分水地无水可浇,几成旱地,掌例王义代表灌区农户起诉刘玉瑞,经洪洞县裁断,令其“边浇地,边拆霸”。与刘玉瑞案相似,渠长出面交涉由截流引发的诉讼不断见载于各渠水册。截流之外大户夺水也是涉及灌区水权的重要水事纠纷,渠长作为灌区水权的代表者出面协调,并将其告送官衙几乎成为必须履行的职责。《连子渠渠册》所录顺治二年“水利碑记”载有连子渠生员程四哲、渠长郑国命状告范村大户左承诏恃强率众,堵塞渠道,抢夺连子渠泉源一案。《广平渠渠册》载乾隆三十六年梁家庄大户马致恭等“横筑截垫,霸水坏渠,害及万姓”,由经总渠长王荣先将其控告于官之事。由于水权直接关联到农户的生存权,因此因盗水而引起的纠纷常演发为械斗,而在械斗中渠长等职自然成为本灌区的领袖并卷入其中。《沃阳渠渠册》记述了道光二十二年洪洞县一桩水事讼案的始末,案中范村渠长被承罪夺命。此案缘起于古县、董村、李堡3村值天旱之际私淘新渠,盗范村北泉之水,范村掌例范兴隆等与古县3村理论,遭遇斗殴,误伤古县村1人,被洪洞县判死罪。由于范兴隆罪由维护本村水权、代众受过所起,故范村农户聚议,此后范氏后人永为掌例,传于后辈,不许更改,且每年祭祀之日,范氏后人必至首席,以表范村百姓谢范兴隆承案定罪之功①。由水事纠纷引发至械斗,是中国北方缺水地带争夺水权的极端形式,在械斗中渠长、沟首等基层水利管理者往往需要冲锋在前,1998年笔者与法国远东学院蓝克利(ChristianLamouroux)、魏丕信(Pierre-étienneill)教授前往陕西泾阳等县考察冶峪河流域灌渠时,位于冶峪河下游仙里渠灌区内铁李村一位名为李镛的老人曾是当年的渠长,据他回忆几乎年年月月都有水事纠纷,每逢械斗时渠长等被百姓称为“管水的”,都要带头走到前面,并在械斗中起核心作用。
上述对于渠长等基层水利管理者人选的规定主要强调这样几个方面:①渠长人选出于中、上“利户”。对于这个问题我在《近代山陕地区地理环境与水权保障系统》一文中已作了详细论述,其核心在于修渠之初上户通过高于其它“利户”的预付资本,为自己赢得了大水股的地位,这些田亩多、水田数额大的上户在水权分割中占有的优势,使他们具备了渠系水权代表者的资格与掌控水利管理的社会基础。②渠长人选出于中、上户中的公正、善良人士。这一条规定意在防范大户擅权、侵夺民利。大户充任渠长虽然成为定规,但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利与自身拥有的社会影响将公共资源变为己有,又是不得不防的事。事实上无论山西、还是陕西大户利用渠长一职侵夺民利,演化为水蠹的事例在各类记载中屡见不鲜。这样的事例提醒大家,渠长的人品不仅关系到整条渠道的水资源分配,而且也影响到“利户”的权益,因此善良、公正是必须具备的条件。此外由于水权涉及到诸多层面的利益,因此水权之争不仅存于灌渠内部,也时常发生在灌渠与灌渠之间,面对水事纠纷“利户”既希望保障灌区利益,也不愿频繁卷入械斗之中,此刻渠长的办事能力与持重程度往往决定事态的发展,稳重、善良的渠长会在纠纷中息事宁人,刁健之徒反而会无端生事、祸及“利户”。
在上述渠长人选的基本规定之外,晋水灌区自雍正年问王杰士盗取晋祠水之后,对于渠长等职的人选又推出新的条例,即:“渠头、水甲宜选良民也。查旧日渠甲半属生监上役,有犯河规猝难究处,且力能挟制乡愚,动辄聚众,深为未便。嗣后身有护符者,不许充应。①”这条规定所及的“生监上役”、“身有护符者”应指身有功名的乡绅,这些人员若被充应渠长等职,则在水权之外又多了一层社会关系网与保护伞,为其营私渔利提供了方便,因此凡是“身有护符者”一般不作为渠长人选。由于这一规定对于保全“利户”的权益有重要意义,故被各地水渠基层管理系统所接受。1933年《陕西省水利协会组织大纲》规定:“分会设立会长(习惯称堰长、渠董或水老)一人,当选资格为:年高有德,在该会区域内有相当土地,以农为业者;熟悉当地水利情形者;非现任官吏暨军人;未受褫夺公权之处分者。②”其中“现任官吏暨军人”不得充任渠首、水老的规定有着与“身有护符者”相似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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